第一條 認定對象: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疲ê诙W士學位、少數民族預科)在校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工作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四條 認定機構:
(一)學校成立由分管校領導任組長,學生處處長任常務副組長,學生處、各學院、教學部主管學生工作的處級干部組成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勤工助學中心,全面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二)各學院、教學部成立由主管學生工作的處級干部任組長,團總支書記、各年級輔導員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以下簡稱“院部認定工作組”),具體負責本單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三)各學院、教學部以年級(或專業、班級)為單位,成立以輔導員任組長,年級或專業(班級)主要學生干部,一般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以下簡稱“認定評議小組”),認定評議小組中學生人數一般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班級)總人數的10%,具體組織和實施本年級(或專業、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五條 認定檔次:
(一)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
學生本人能夠證明或年級(或專業、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經過民主評議認定學生難以支付學習費用,學生基本生活費用低于學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且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父母雙方下崗(失業)或一方下崗(失業),另一方雖有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難者;
(二)家庭成員中有兩個(含兩個)以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
(三)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的;
(四)家庭因突發性變故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災害,損失嚴重的;
(六)單親且家庭收入低,經濟困難的;
(七)其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第七條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一)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單親且來自貧困及邊遠地區;
(三)學生家庭所在地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性災禍;
(四)其他無經濟來源支持正常學習的學生。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購買高檔通訊工具的;
(二)購買或長期租用價格昂貴電腦的(特殊專業除外);
(三)購買高檔娛樂產品、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等超出經濟許可能力的用品的;
(四)在校內外租房居住或經常出入酒吧、網吧等娛樂場所消費的;
(五)有其他高消費或奢侈消費行為的。
第九條 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包括《陜西師范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陜西師范大學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蛾兾鲙煼洞髮W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各項內容必須填寫完整準確,并由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
第十條 時間安排: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一年級學生申請時間為報到日起至9月30日;二、三年級學生申請時間為5月15—31日。各單位分別于6月1日和9月30日前通過學生工作管理系統向學生處報送本單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
第十一條 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方可申請學校本學年提供的有關資助。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有權取消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
(一)有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在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中弄虛作假者;
(三)家庭經濟情況已經好轉,本人學習、生活費用有保障者。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各學院、教學部和各年級輔導員要隨時關注學生的生活狀況,及時掌握和核實學生家庭經濟變動的新情況。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附件:
陜西師范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doc
陜西師范大學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