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信息公開工作,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提高學校管理水平,促進依法治校。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指的信息,是指我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社會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信息公開是指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按照一定程序,將學校有關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全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公布。
第三條 學校實行校長領導、學校辦公室組織實施、職能部門積極配合、工會協同推進、師生員工廣泛參與、監察處監督檢查的信息公開工作機制。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組成如下:
組 長:校長
副組長:分管學校辦公室工作的校領導、校紀委書記
成 員:機關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工會主席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校辦公室。學校辦公室主任兼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復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學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推進、監督學校職能部門和二級單位的信息公開;
(八)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相關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學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及時公開有關信息。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五條 公開信息前,對學校發展規劃、招生考試、收費項目等重要信息的發布,實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是:對擬公開的信息,經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審查,副組長(或組長)審批同意后,即可公開。
第六條 對不利于學校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根據相關規定,學校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辦公地址和電話、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信息提供單位:黨委校長辦公室)
(二)學校章程和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信息提供單位:黨委校長辦公室)
(三)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要點和總結;(信息提供單位:黨委校長辦公室)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信息提供單位:教務處、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學生處)、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五)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信息提供單位: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處、教務處、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國有資產管理處、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處、圖書館)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助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信息提供單位: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學生處))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信息提供單位:人力資源部)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信息提供單位:計劃財務處)
(九)儀器設備、圖書資料、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等的招投標。(信息提供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處、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處、基建處、后勤管理與保障處、圖書館、校醫院)
(十)學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信息提供單位:黨委校長辦公室)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信息提供單位: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除第七條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向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按程序獲取相關信息。
第九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或學校穩定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十條 對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校園網、信息公開網等校內媒體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學校在校園網站上設置信息公開專欄,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建立有效鏈接,及時更新信息,并通過信息公開意見箱聽取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編制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及時公布和更新。信息公開指南應當明確信息公開的機構、信息分類、編排體系和獲取方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和答復流程等。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生成日期、責任部門等。
第十三條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學?;镜囊幷轮贫葏R編成冊,及時發放給學校各職能部門和二級單位,并置于學校檔案館、圖書館等場所,提供免費查閱。
第十四條 學校相關單位完成信息制作或獲取信息后,應當及時明確信息是否公開。確定公開的,應明確公開的受眾;確定不予公開的,應說明理由;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應及時經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領導小組副組長(或組長)審定。
第十五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自該信息制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征求師生員工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本校職責范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復。
第十七條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公開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學校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學校予以更正;學校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學校向申請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收取的費用納入學校財務管理。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九條 學校監察處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監督、檢查工作,受理舉報工作。監督檢查應當有師生員工代表參加。
第二十條 學校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對各單位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為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每年9月份編制上一學年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并于10月底前報送教育部和陜西省教育廳。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附中、附小、幼兒園等單位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信息公開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